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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某威科学上网案起诉书

随笔 俎天润 2017-09-05 2898 次浏览 2个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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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

起 诉 书

 

东一区检诉刑诉〔2017〕71号   

 

被告人邓某威,男,19**年*月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0219****,汉族,文化程度大学,务工,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敦信里****。因涉嫌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,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。

辩护人陈积权,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邓某威涉嫌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于法定期限内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审查期间,由于案情复杂,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月15日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从2015年10月开始,被告人邓某威在本市石排镇福隆村敦信里东十一巷3号其家里,通过手提电脑创建网站www.jumoss.com,并在该网站出售“飞越SS”VPN**软件账户。2016年2月,邓某威伙同江某锋(在逃)一起经营该网站,邓某威主要负责技术运营工作,江某锋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广告推广吸引客户。2016年5月1日,翻墙软件改名为“影梭云”并在网站www.yingsuoyun.com上销售。至今,邓某威二人在互联网络上销售“飞越SS”、“影梭云”VPN翻墙软件金额为34157.57元,非法牟利约13957.57元。经鉴定, 邓某威的ShadowsocksR-dotnet4.0.exe软件可以访问国内(大陆地区)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。2016年8月24日12时许,公安机关在本市石排镇福隆村委会将邓某威抓获归案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现场勘验材料,检验报告书,户籍证明等书证,手提电脑,被告人邓某威的供述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邓某威无视国法,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检察员:梁毅辉

    

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        


以上为全文转载,对邓某行为的定义我们暂不讨论,希望提供类似服务的个人/公司引起重视



已有 2898 位网友参与,快来吐槽:

1#123  2017-09-26 12:50:11 回复该评论
顶风作案。。。
1#俎天润  2017-09-26 12:51:20 回复该评论
确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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